香港公司可以依法更改會計參照日,但不能只在會計軟件換一個日期,便認為法定財政年度與報稅期限已全部改好。更改前應把董事決議、期間長度、成員報告期限、稅務基期及延期安排一起核對。

資料核對日期:2026 年 10 月 19 日。本文為年結日選擇指南的延伸說明;按現行條例成立的新公司如仍在首次指定階段,先閱讀首次會計期間規則。

更改的是哪個日期、哪一期帳目?

《公司條例》第 371 條容許董事以決議,為本會計參照期及其後期間,或對上一會計參照期及其後期間指定新的會計參照日。並非可以無限制追溯更改任何早期帳目。

決議須清楚列明新日期、受影響的是本期還是上期,以及相關期間是縮短還是延長。不能只寫「改為三月年結」,而沒有年份、期間起訖及生效範圍。財政年度終結日另有第 367 條的七日彈性,應在工作紀錄中分清。

十八個月、五年及上一期的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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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個月、五年及上一期的時間限制
核對項目法定重點實作提醒
延長後的期間第 371(5) 條不容許把會計參照期延長至超過十八個月由該期原本起點計算,不是從作決議當日重新起計
五年內再次延長如先前已延長某較早會計參照期,而該較早期間在本次指定新日期之前五年內結束,第 371(6) 條的限制可能適用看的是較早期間的終結日及本次指定日期;不能只比較兩次決議年份
再次延長的例外第 371(7) 條:新日期與控權公司的會計參照日一致,或該項指定獲成員決議批准這是上述再次延長限制的例外,不會取消十八個月上限或其他期限
更改上一會計參照期如第 429 條下向成員大會提交報告文件的期限,或第 430(3) 條下向成員送交報告文件的期限已屆滿,不得就上一期指定新日期不能等法定期限過後,靠倒改年結把逾期變成未到期
縮短期間縮短與延長在決議中須明確區分五年再次延長限制不能不加區分地套用在所有縮短個案,但其他適用規則仍須遵守

對齊母公司可能有合理的集團匯報需要,但仍應核對法定「控權公司」身分、新日期、其他限制及適用會計準則,不能僅口頭說有母公司便跳過程序。

哪些公司須交 NAC4?十五日從何時起算?

公眾公司或擔保公司依第 371 條更改會計參照日,須在董事決議日期後十五日內,向公司註冊處交付 NAC4《更改會計參照日通知書》作登記。通知須與決議一致,列明新會計參照日及相關期間是縮短或延長。

一般私人公司不屬該條規定須交 NAC4 的對象,但董事決議、期間限制、法定紀錄及稅務責任仍適用。這不是「私人公司毋須做任何手續」,也不是所有類型的公司都只要存一封內部電郵。

NAC4 與 NAR1 周年申報表用途不同;NAA1 則是章程細則修改通知,不能當成會計參照日變更表格。請使用公司註冊處現行指明表格 ↗及NAC4 填寫須知 ↗核對實際資料、簽署及交付要求。

填表時須提供公司名稱、商業登記號碼首八位、現行或對上會計參照期原終結日、新終結日、董事決議日及適用五年延長情況,並由一名董事或公司秘書簽署。中文資料使用繁體字,手寫表格可能被拒收。按須知郵寄或親身交付時,須確保註冊處收到;只有寄出但未收到,不視為已遵從交付要求。

稅務局會自動把 D 類改為 M 類嗎?

不要假定會自動更改。公司法上的董事決議,不等於稅務局已確認新的評稅基期,也不等於原已發稅表的期限已延長。

應通知稅務代表,在 BIR51 適用欄位說明結帳日期變更及原因,並按《稅務條例》第 18E 條評估改期年度的基期和所需調整。不能將新舊期間直接拼接,便假定沒有重疊、漏報或重新計算問題;稅務局仍按法例及實際資料處理。

2026 年通函要求稅務代表辦理客戶結帳日期變更通知:相關既有變更一般須於 2026-05-04 前通知;2026-05-04 至 2026-05-31 發生的變更,須於 2026-06-01 前提供資料;其後發生者應在發生時按個別納稅人情況通知。由 2026 年 4 月起相關整批延期申請及通知須經 TRP 網上服務,並核對官方過渡安排。

上述是 2025/26 年度通函的指定日期,不是每年重用的通用死線;截至本文核對日已過的通知日期不能當作尚可等候的期限。實際改期個案應及時查明主管組別及代表須採取的行動。

年中發出的報稅表,如適用代表延期申請,2026 年通函要求一般於發出日起一個月內送達;首次報稅表一般三個月交表安排則不必為該三個月另提出申請。這些安排不能只靠改年結日取得。完整 N/D/M、自願電子、強制電子及當年虧損條件,直接查利得稅報稅完整指南。

六步更改流程與資料包

  1. 還原原有期間。 收集最近財務報表、初始及歷次改期決議、本期和上一期起訖、已發稅表、已完成評稅及已適用延期。
  2. 確認原因與法定可行性。 記錄集團對齊、業務週期或其他實際原因,核對董事指定日期、十八個月、較早延長期間的五年範圍,以及上一期報告文件期限。
  3. 模擬帳目和稅項。 由會計及核數師評估收入截止、存貨、固定資產、薪酬、董事往來、關連交易、比較數字及綜合報表;由稅務代表按第 18E 條處理基期,不任意漏掉中間月份。
  4. 作出並保存決議。 清楚載明新會計參照日、受影響期別、縮短或延長、完整起訖及原因;適用時取得成員決議。公司類型需要 NAC4 者,依十五日期限辦理。
  5. 完成通知與申報對照。 向代表提供決議及新舊期間表,處理稅務局變更通知、BIR51 第 7.2 項及適用延期,保存送達、回覆和申請紀錄。
  6. 更新而不刪掉其他責任。 調整記帳、盤點、核數、成員報告及申報日曆;私人公司 NAR1、商登續證及原有稅款繳付期限另行確認,不能當作全部順延。

例如原本以 12 月 31 日結束的會計參照期,打算改為翌年 3 月 31 日結束,應由原期起點計算是否為十五個月的延長,並判斷是否涉及五年內再次延長。若改為本年 3 月 31 日結束,則可能是縮短期間,不能只憑同樣的「改為三月」描述作同一處理。

改期不會自動改動哪些事項?

  • 一般本地私人公司的成立周年日與 NAR1 適用四十二日期限。公眾及擔保公司的周年申報基準與會計參照期有關,不能將私人公司規則概括為所有公司。
  • 商業登記證上的有效期與繳費通知。資料及維護責任見商登證指南。
  • 已發稅單的繳款日期及暫繳稅責任。需要爭議或緩繳時,依更正、反對評稅與緩繳規則另行辦理。
  • 已發生的記帳、報告或逾期責任。報稅延期不能代替公司法下的報告期限。

若涉及停止業務、清盤或撤銷註冊,須另核對停業基期及清盤個案的延期限制;直接參考撤銷前稅務準備及撤銷註冊流程,不將改期當作結束公司的替代方式。

官方依據

本文由 EkaFlow 整理,提供一般程序說明;具體決議、期間及稅務影響應按公司的實際情況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