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的首次會計期間,應在成立後便安排,而非收到稅表才決定。公司法的首個會計參照期、實際財政年度及稅務開業基期各有規則;同樣提到「十八個月」,亦可能指完全不同的事情。
資料核對日期:2026 年 10 月 19 日。本文以按現行《公司條例》成立的一般香港私人有限公司為主。選擇 12 月或 3 月及年度延期比較,見年結日主指南。
由成立日起,先確定會計參照期
《公司條例》第 368(2) 條下,新公司的首個會計參照期由成立為法團當日開始,至初始會計參照日終結。董事依第 369 條指定的日期,須在成立後十八個月內,並在法定預設日期前指定。
若沒有及時指定,預設日期為成立首個周年所屬月份的最後一天。例如 2026-07-09 成立,預設初始會計參照日為 2027-07-31。它不是 2027-07-09,也不是自動採用 12 月 31 日。
其後的會計參照期一般為十二個月,除非依法縮短或延長。2014 年前已成立的公司有過渡規則,不能將本文新公司例子直接當成其最初會計參照期。
十八個月限制,與財政年度的七日彈性
第 369(6) 條約束董事指定的初始會計參照日;第 371 條亦限制改期後會計參照期的延長。另一方面,第 367 條容許財政年度在相關會計參照期最後一天、或董事指明的之前/之後七日內日期終結。
因此不能把會計參照期、報表期終日和報稅延期分類當作同一個欄位。一般規劃以兩者對齊最直接;如需採用七日彈性,應記錄董事決定,與核數師及稅務代表確認實際帳目日期、適用基期及分類。它不容許把初始會計參照日無限制推遲。
以下為會計參照日與財政年度終結日相同的例子,假設董事已按時作出有效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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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日期 | 選定初始會計參照日 | 首期約長 | 判斷 |
|---|---|---|---|
| 2026-05-01 | 2026-12-31 | 八個月 | 日期在成立後十八個月內,可評估採用 |
| 2026-10-01 | 2027-03-31 | 六個月 | 可用較短首期對齊 3 月年結 |
| 2026-10-01 | 2027-12-31 | 十五個月 | 不因超過十二個月便無效,仍須及時指定 |
| 2026-10-01 | 2028-03-31 | 約十八個月 | 該日期仍在成立後十八個月內;須提前完成指定並核對其他期限 |
| 2026-10-01 | 2028-12-31 | 二十七個月 | 不能以此作為符合十八個月規則的初始會計參照日 |
表內月數是說明用的約數。實際工作應記錄完整日、月、年,不能只用「下一個三月」等口頭描述代替計算。
為甚麼尚未營業,也不能把公司法首期重新起算?
公司法的首期從成立日開始,與銀行開戶日、首張發票日或首筆收款日不同。未有營業收入亦可能已有成立費用、董事往來、銀行費用或其他會計事項,須由實際情況判斷入帳及相關責任。
稅務上,開始經營業務的日期及第 18C 條所定基期則須另行判斷。不是所有公司都在成立當日開始營業,也不是一定到首筆收入才開業。應保存合約、業務準備及交易等紀錄供判斷,而非為配合想要的基期任意選日。
首份稅表的十八個月與三個月,分別指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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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則 | 起算基準 | 用途 |
|---|---|---|
| 董事指定初始會計參照日的十八個月 | 公司成立日 | 公司法下的首期規劃限制 |
| 一般約十八個月後發首份利得稅報稅表 | 新公司成立日;稅務局可按情況提早發暫繳表 | 一般發表時間,不是免稅期或審計豁免 |
| 首份報稅表一般三個月內交回 | 實際發出日期 | 首次交表安排,須核對通知及適用規則 |
| 有應課稅事項的一般四個月通知責任 | 相關評稅基期結束日 | 尤其開業及已獲通知不再每年發表者,不能一味等待收表 |
不能把以上數字相加,便宣稱「成立二十一個月內都不用處理帳目」。法定記帳、適用審計、成員報告及主動通知仍各自運作。首份申報亦不能直接當作已自動取得 D/M 類日期,年中發表及超出首次期限的要求須按當年通函處理。
超過十二個月的財務報表,如何配合報稅?
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與某一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不一定完全相同。首次帳目可能涉及不止一個課稅年度,應由成立日、實際開業日、首個結帳日及第 18C 條規則判定,不能把整份長期帳目的利潤全部塞進同一年度,或機械地按曆月平分。
稅務局 BIR51/BIR52 FAQ 第 8 題則規定:填寫報稅表的財務資料欄位時,須抄錄財務報表的數字,無須把長於或短於十二個月的報表自行攤分或相加。這與為各課稅年度製備正確稅務計算是兩個不同要求。
應保存一份期間對照,分列財務報表起訖、各課稅年度基期、分配方法及稅務調整,讓申報數字可追溯。具體附件與填報步驟,直接使用利得稅報稅完整指南。
首次年結應準備甚麼文件?
- 公司註冊證明書及成立日期,配合公司號碼指南核對識別資料。
- 董事指定初始會計參照日的決議,或預設日期的計算紀錄;另列實際財政年度終結日。
- 實際開始經營業務日期的事實及支持文件,不以開戶日自動代替。
- 首期全部銀行、發票、合約、薪酬、存貨、資產及董事往來資料。
- 已發稅表、電子通知、代表授權、已作通知及獲適用延期的紀錄。
- 盤點、審計、報告簽署、向成員送交文件及交稅表的責任人和日期。
如預設日期已落實或已有上一會計期間,不能把新日期當作首次指定重新開始;須查更改年結日程序。沒有業務也不會自動成為法定不活動公司。
官方依據
- 公司註冊處:帳目及審計 FAQ,第 23 至 27 題 ↗
- 《公司條例》第 622 章,第 367 至 371 條 ↗
- 稅務局年度通函,第 15、26、27 段 ↗
- 利得稅評稅基期 ↗與填表 FAQ 第 8 題 ↗
本文由 EkaFlow 整理,供首次會計期間規劃參考;個別基期及期限須按具體紀錄核對。
